平等思想,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
结论:日本英美法学名家和田英夫教授认为英美法有四个重要特征:一是法之支配,二是判例
法主义,三是陪审主义,四是普通法与衡平法。[17]这四个特征的精神与本质所在则是自然正义原
则,强调法律重要性及其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民主国家司法的要务。故民主国家司法的
真正使命不仅仅是维持国家秩序(Aufrechterhaltung der Rechtsordnung),而是保障基本人权为核
心的“法之支配” (Rule of law)。由此可知,应认为审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义” (Justice)
的实现。对自然正义原则可作出如下结论来:(1)、自然正义原则原为制定法外的概念,是英国普通
法与衡平法的基本精神,是法之支配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用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2)、行政
法上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依据要求正当程序的进行,要求给与当事人辩解的机会,获知决定的理由,
以追求公开、公正、公平。(3)、法定程序是履行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方式,结合听证的进行,要求
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4)、自然正义原则在实体上要求对个案进行判断时,必须依社会通用的价
值标准,参考具体个案的差异,排除恣意,以符合事物的本质。 (5)、宪法价值的实现,为自然正
义追求的目标。借宪法理念的判断,方可使自然正义原则达到追求法治国家的理想。(6)、自然正义
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可为立法指导、法律解释及适用的标准及判决的依据。其判断可参考法定
程序、事物本质、宪法精神来进行综合评判。[18]
自然正义原则是绝对正义及永恒价值的追求,为超越制定法的概念,是评断制定法的正当性与
妥当性的依据。因此,透过自然正义原则以检验国家行为是否符合事实,是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成为实现正义的最佳方法。而自然正义原则在“正义可无止境追求”的观念下,不仅仅限于正当法
律程序的形式正义实现,更应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妥当性,才符合现代行政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维
护人性尊严,维护行政公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杜2001年版。
[3] 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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