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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9)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其符合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不与社会生活脱节。另一方面,合乎事物本质者才能符合事理,而事理

存在于社会生活关系之中,是正义的基本标准,等同于具体自然法或衡平法,是自然正义原则的判

断标准。


    2.4.3综合宪法理念的判断


    自然正义原则与公平正义的理念相贯通,同为价值判断。而宪法也是充满价值判断的理念,而

对立法者的权限产生拘束力。其基本精神为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如平等权为宪法所保障的权

利,在实质平等的要求下,非绝对禁止差别处置,可斟酌具体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目的。也就

是说,宪法明文规定的或宪法基本精神所推导出的价值,立法者可作出合宪性的判断。而我国宪法

在法治国及福利国理念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强调法的稳定性、适当性,维护公益与私益的均衡

,这是其基本精神。故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应综合上述各种宪法理念,根据具体个案事实来作

出判断。


    自然正义适用的对象是社会生活现实,故其判断标准应求诸一般理性人的社会经验或价值标准

。而社会经验价值标准,应根据行为当时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风俗习惯与社会变迁等具体情况

,考虑具体个案的事实而依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及宪法精神宋判断。


    总之,自然正义原则是从正义的理念发展而来的。在英国是从程序方面入手,而成为审查行政

程序正当性不可或缺的原则,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一样,其判断标准,在形式上,以法定程序

为判断依据;在实质上,则必须依照一般人的经验、价值、事物的本质及宪法的理念参照个案的具

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行政的功能与目的,维持法律的正当性与妥当性,避免法官

的恣意裁决行为。法治国家均强调分权原理和依法行政原则,认为国家行为须有可预测性,行政裁

量不能滥用或越权裁量,必须注意比例、诚信、符合行政目的与公共利益等原则。就程序而言,不

允许立法者借助专断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财产,也不得借国家权力透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对人

民造成侵害。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正当性的要求,排除行政的恣意性要素。[16]


    自然正义原则给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公正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实体方面,禁止专断性政治

权力的行使,排除恣意性及产生专断的可能性。此外,立法、行政与司法均须具有法治主义观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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