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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11)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4]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 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7] John Rawls(罗尔斯) :A Theory of justice(正义论)。


[8] Dennis Lloyd,The ldea of Law,《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

注释:

[①] 自然正义有两个主要原则:a.任何人就自己之诉讼不得自任裁判官(Nemo Judex in Sua

Causa);b.任何人之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Audi Alteram Partem)。


[②] 姜明安编:《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35页。


[③] John Rawls(罗尔斯):A Theory of Justice(正义论)


[④] [台]张泽严:《从罗尔斯的正义论谈成人终身教育的社会意义》,载《空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3年第一期。


[⑤] 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第278、279页。


[⑥] Dennis Lloyd, The ldea of Law ,《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第

234、250页。


[⑦] 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150页。


[⑧] Paul R.Verkui:英美行政法的分流,法治斌译,载《宪政时代》第13卷。


[⑨] Z.W.Nedjati & J.E.rice:English and Continental Systems of Administrative Law,

North-Holland,1978,P.108


[⑩]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412页。


[11] David Foulk,Administrative Law,London Butterworths,1986,6ed.,P.223


[12] D.C.M.Yardley,supranote28,PP.110-111.


[13] [日]山口幸男:《行政裁判——行政手续自然正义的原则》,载《英美判例百选》,有裴阁

1946年,第24-25页。


[14]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378页。


[15] [台]高文琦:《事物本质之概念及在法学上之地位》(台大法研硕士论文,1979年6月,第5页

。)


[16]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415页。


[17] [日]和田英夫:《英美法概说》,有斐阁1990年版,第9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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