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2)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二)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所谓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有明显的错误等情形。主要表现为:1、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法律规范,且该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行为或特定的事项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可适用,即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但其在法律文书中没有引用,此种情况在诉讼审查中应当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而在非诉案件的审查中则不宜认定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明显错误。是指: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已经废止或者失效;适用法律规范违反了《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则;所适用的法律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为或事项,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如果应当适用同一法律的甲条款而适用了乙条款,两个条款在对违法行为或特定事项的性质认定、处罚(处理)上没有原则性的差别,也不宜以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处理。
(三)关于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此条既是概括性规定,也是一个兜底条性条款,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一般认为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这里应当注意掌握一个度的问题,即滥用职权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是明显和严重的。如应当听证而没有依法举行听证;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从而造成该具体行政行为不生效;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作出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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