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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及其在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4)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它不但为现代条件下的干预行政提供了新的规范形式,而且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现代法治社会要求行政行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要求严格遵守“比例原则”,也就是说对违法行为惩罚的手段和程序要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成比例,不能以超出违法行为后果的手段和程序来惩罚违法行为。
  
  (一)运用比例原则规范工商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
  首先,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职权行使,并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符合法的本意。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不超越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如小摊贩犯有很小的过失就撤销其营业执照,显然不合比例。再次,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私益与公益的考量,手段不得与所追求的目的不成比例。即行政手段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即要遵循均衡性原则。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应衡量实施该行政许可与其他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综合考量来确定行政许可。
  
  (二)运用比例原则制定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当前,不少省、市、区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内,结合工商机关的工作实际以及本地区的经济等各方面综合情况,运用比例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制定了相对细化的具体实施办法,对有效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对防止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过于宽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重庆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把法律设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四个档次,福建省工商局对工商行政执法中主要运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商标法》等六个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每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将违法行为对应划分为3级9档,并列出不同的“级”和“档”的违法行为所适用对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比较好地处理了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做到了明确、具体。缩减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减少了滥用的可能性。
则体现了公共利益的价值和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要以牺牲行政相对人最小利益来行为,做到公益与私益并重,消除相对人不满和对立情绪,从而使社会秩序稳定。同时,比例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控制了行政主体的行为度,防止其滥用职权,从而也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再次,比例原则有助于实现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动态的比例平衡。程序和效率是一个矛盾体,他们之间的平衡制约关系直接关系着行政资源节约、行政目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保护等诸多要素的平衡。比例原则就是要求行政主体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益,最大限度地节约行政资源,
  二、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错位现象及其负面效应
  
  (一)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错位现象
  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错位现象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背离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情形。当前工商行政执法中,这种错位现象主要表现在:
 (三)运用比例原则制定完善行政程序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自由裁量权越宽泛,就越是应当有严格的行政程序加以控制。倘若一方面在实体上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之限制,就很容易出现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程序的控权功能是客观存在的,有目共睹的。在当今社会,行政程序法制化已成为时代的呼唤。为此,要在比例原则指引下,强化程序的控权功能。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言,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开,并可查询。二是建立案件类比制度。即对某个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时。应与过去、周围已经处理过的类似案件进行比较,以保证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一致性。三是建立告知及听取意见制度。即工商执法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应当告知的内容、说明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采纳合理的意见,防止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四是建立职能分离制度。实施收费缴费分离、罚款缴款分离和办案中的调查、审核、决定分离。五是建立时效制度。规定行政行为各阶段时效、时限和期间的内容。明确违反时效制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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