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出回避申请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一)出差、出国的;
(二)患病休息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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