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根据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在开庭时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四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当事人互相以质证和仲裁庭认定。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过质证无异议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当庭予以认定。鉴定报告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书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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