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3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法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七十四条 申请人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七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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