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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3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八十二条  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递交或以邮寄、传真、电报或留置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八十三条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递交受送达人或邮寄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八十四条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当面递交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的,以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涉外案件为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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