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上一篇: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