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十五条 生效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本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上一篇: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