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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3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提供翻译,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翻译。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证据和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第八十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未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显地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权利。

第八十一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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