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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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说明来源并与原件、原物核对或经鉴定无误。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经有关部门认证的中文译本;提交少数民族文书证,应当附有汉文译本。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向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要的任何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当事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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