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概述:
1998年1月5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江苏省镇江市资深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深公司)开发的“资深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鉴定。1998年4、5月间,南京香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公司)与资深公司开始进行商业接触。1998年7月22日,资深公司与香农公司签订了一份《镇江市资深软件有限公司代理协议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苏省地区内代理销售“资深医院管理信息系统”。香农公司为南化医院安装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三个软件模块使用的是资深公司的软件,其它软件模块系香农公司自行开发,将信息系统的封面署名改成了香农公司。资深公司认为香农公司的行为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至法院。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本案在一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合同的关系,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资深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为: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3.资深公司与香农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及技术销售合同;
4.资深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报价单;
5.南化医院与香农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三份附件;
6.香农公司法定代表曹瑞华给资深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知福的函;
7.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区分局经侦人员对证人张男、周蕊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8.1999年7月4日《扬子晚报》第14版。
香农公司一审提供证据为:
1.南化医院给香农公司的函及资深公司给南化医院的函复印件;
2.香农公司调查笔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事实为:资深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工程承包,计算机软硬件销售。1998年1月5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资深公司开发的“资深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鉴定,于1月6日以苏科鉴字[98]第001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予以批准。
1998年4、5月间,香农公司与资深公司开始进行商业接触。在此之前,香农公司对于医院管理信息软件只处于研究阶段,并未进行实际的销售。1998年6月底7月初,香农公司、资深公司与南化医院分别派员共同赴海南医院(资深公司的软件开户)考察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共花费2万余元,上香农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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