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上,各国法律对责任竞合问题基本上采取了三种办法:一是禁止竞合制度,以法国为代表,认为两类责任不相容,不存在竞合问题;而是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以德国法为代表,认为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他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但其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之一项请求的实现而消灭;三是有限制的竞合制度,以英国法为代表,认为解决责任竞合的制度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并对选择之诉规定了严格的适用限制。各国法律不管是采取禁止竞合还是允许竞合,实际上都排斥了“请求权竞合说”关于受害人可以实现两项请求权意味着获得双重赔偿,这对于不法行为人来说将使其付游双重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平,而对于受害人来说,则因为其获得双重赔偿而形成不当得利。因此这一结果与法的宗旨相违背。
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时间,从法律上对责任竞合现象作出适当的限制,为司法审判人员正确处理竞合案件提供依据,正确适用民事法律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对责任竞合现象应作如下限制:第一,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第二,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应按合同纠纷处理,这样对受害人也更为有利;第三,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第四,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屠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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