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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伟贤、杜康宁诉杜伟琼、杜观沛房屋产权继承(4)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98)珠香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二、位于珠海市湾仔海傍街15号二层楼房归上诉人杜伟贤所有,三楼加建归上诉人杜伟贤使用;上诉人杜伟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给付上诉人杜康宁12993.05元,给付被上诉人杜伟琼12993.05元,给付原审被告杜观沛25000元;
  三、位于珠海市湾仔镇石角咀71号二层楼房归上诉人杜伟贤、杜康宁共有,平房一间归上诉人杜伟贤所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1402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4673.3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已交纳的不予退回,执行时一并扣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涂子方  
审 判 员  黎焕英  
审 判 员  张一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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