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彩秀公司口头辩称:一、彩秀公司对“彩秀”标识享有在先权利。2003年4、5月份,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开始了设立公司网站的工作,公司的网络实名 “彩秀”取得了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二一公司)的网络实名服务证书。2003年5月22日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6月公司成立。这些行为均发生在原告注册“彩秀”商标之前,彩秀公司对“彩秀”标识的使用是合理的使用,不构成侵权。二、彩秀公司在2003年12月就申请注册“彩秀”商标。2004年1月份收到受理通知书,至今未被驳回。被告彩秀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和过失。
被告移动公司口头辩称:移动公司只为彩秀公司提供信息承载和传递服务,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5月12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2003]第0393447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了被告彩秀公司的企业名称。 2003年6月10日,三七二一公司给彩秀公司出具《网络实名服务证书》,根据该证书的记载,彩秀公司的网络实名为“彩秀”,享受网络实名服务的有效期为 2003年5月27日至2004年5月27日。2003年6月30日,彩秀公司正式成立。2004年5月21日,三七二一公司再次给彩秀公司出具《网络实名服务证书》,根据该证书的记载,彩秀公司享受“彩秀”网络实名服务的期间为2004年5月27日至2005年5月27日。2003年12月4日,彩秀公司(甲方)与深圳市中瑞兴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办理商标查询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彩秀及Caishow.com”商标在第 38类及42类服务上的查询。2003年12月12日,彩秀公司(甲方)与深圳市中瑞兴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办理商标事务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在第38类和第42类服务项目上注册“彩秀及Caishow.com”商标事宜。2004年1月6日,商标局受理了彩秀公司在第 38类和第42类服务上注册“彩秀Caixiu.com”商标的申请。
2003年7月9日,金山公司在第38类服务项目上提出注册“彩秀”商标的申请。2005年5月14日,金山公司获得了“彩秀”商标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24413号,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是第38类的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电讯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电子邮件、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输、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电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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