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虽然对鉴定结论的有关内容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出充分证据和理由,故本院对鉴定结论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鉴定结论已说明涉案执行程序与原告“英福特节电系统”源程序生成的安装程序中的执行程序存在97.6%的相同内容,两者名称均为 InfoAnalyzer.exe,编程语言均为CVC++,两者的资源文件除少量不同外,菜单、对话框、字符串表等定义存在大量相同内容,两者的反汇编程序也相同。虽然被告称其未接触过原告“英福特节电系统”软件,但被告不能对双方软件存在大量相同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交涉案执行程序的源程序。因此,本院认定被告计算机中安装的涉案执行程序已构成对原告“英福特节电系统”软件著作权的侵犯,被告应就此依法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关于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使用侵权软件的方式系数量、市场正版软件的合理价格等因素,确定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另将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范围等因素,确定被告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英福特电源质量及节电率分析系统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京报》上公开向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实,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两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 335元,由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93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鉴定费20 000元,由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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