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田杨以韩寒的代理人的身份与古吴轩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其中约定版税率为3%,并注明:此版税仅为文字稿部分的稿酬,不含绘图部分;绘图部分的版税率为4%。
《古吴轩出版社图书出版完全手册》上记载:《纸上的青春》一书文字部分的稿酬的版税率为3%,绘图部分的稿酬的版税率为4%。
本院认为:韩寒对其创作的《小镇生活》和《早已离开》两部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田杨向古吴轩出版社发出假冒韩寒名义的授权书的传真件,古吴轩出版社未予核实即出版了该书;而且田杨给古吴轩出版社出具的授权书传真件中明确其仅有《小镇生活》一部作品的出版授权,但古吴轩出版社出版的绘本《纸上的青春》一书却使用了《小镇生活》和《早已离开》两篇小说。本院认定古吴轩出版社就使用韩寒的涉案作品出版《纸上的青春》侵犯了韩寒的复制权、发行权。但韩寒主张古吴轩出版社故意侵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古吴轩出版社在《纸上的青春》前勒口处的韩寒自述并不是韩寒撰写的,属于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侵犯了韩寒的署名权。
古吴轩出版社未经韩寒的许可,将《小镇生活》和《早已离开》两部作品作为一个故事直接拼在一起,并命名为《纸上的青春》。这种行为改变了韩寒的作品名称和形式,侵犯了韩寒享有的修改权;该行为使《小镇生活》和《早已离开》两部作品受到歪曲、篡改,侵犯了韩寒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综上,古吴轩出版社应就其涉案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韩寒主张6万元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既定的实践规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金麦田公司销售涉案图书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涉案图书的责任。
浩瀚九洲公司和鹏飞一力公司销售涉案图书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不应承担对韩寒赔礼道歉的责任。但由于浩瀚九洲公司和鹏飞一力公司在2005年5月11日收到古吴轩出版社要求停止销售《纸上的青春》一书的通知后,仍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图书,故应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应就其各自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2005年5月11日后该二公司各自的销售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韩寒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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