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701室。
法定代表人焦志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晓蕾,女,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2楼1单元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906号。
法定代表人叶丽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楠,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司前街20号。
上诉人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全天通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7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全天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晓蕾,被上诉人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索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飞、李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光良 约定》音乐专辑于2005年出版,该专辑中收录了歌曲《童话》,署名方式为“曲 光良、词 光良”。该专辑的彩封上注明“种子音乐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 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发行”。
声明人为“王光良(艺名:光良)”的《声明书》载明:声明人是《童话》的词、曲作者,声明人确认,多奇娱乐工作室享有声明人对上述音乐作品著作权在全世界的独家使用权,即OP(原始发行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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