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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邦丰网络(2)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原审法院认定: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校园网版(Windows)V2.0(简称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军事政府企业版(Windows)V2.0(简称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小区娱乐版(Windows)V2.0(简称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电讯版(Windows)V2.0(简称豪杰VOD电讯版)及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中小学教育版(Windows)V2.0(简称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均为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8日变更名称为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均称世纪豪杰公司经豪杰纵横公司许可使用并销售上述5个软件。

   刘益于2000年9月进入北京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豪杰技术公司)工作,于2000年11月13日与豪杰技术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合同书,并于2001年10月从豪杰技术公司离职。刘益在豪杰技术公司工作期间担任研发项目组程序员一职,其在一审过程中当庭认可其在豪杰技术公司工作期间因职务关系可以接触上述5个软件源程序等技术资料。唐怡水于2000年9月28日与豪杰技术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并于2001年12月从豪杰技术公司离职。唐怡水在豪杰技术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市场部负责人一职。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称唐怡水在豪杰技术公司工作期间因职务关系可以接触上述5个软件源程序等技术资料,但唐怡水对此不予认可。

   邦丰网络公司于2002年11月19日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出资人为刘益和唐怡水。邦丰网络公司开业验资之时的注册资本全部系以刘益、唐怡水共同开发的价值为50万元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流媒体网络视频技术”投入,其中刘益所投入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唐怡水所投入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2月12日对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为邦丰网络公司。

   因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需将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征得各方当事人之同意。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称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系核心源程序相同的应用于不同领域和客户的软件,故可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1个软件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不构成侵权则其认可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对其他4个软件亦不构成侵权,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构成侵权则视邦丰网络公司、刘益、唐怡水之意见而定是否继续对其他4个软件进行鉴定;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原审法院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进行鉴定,并同意由原审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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