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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邦丰网络(6)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共同诉称:一、原审判决忽略我方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产生于起诉乃至软件登记之前的事实,根据我方缺少极少量源程序而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未继续将我方提交的源程序与被上诉人提交的源程序予以比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鉴定报告存在将文件名称写错等诸多低级错误。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鉴定人尚未确定之时即查看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硬盘。鉴定机构未按照法定的范围予以鉴定。鉴定结论2不是本鉴定要解决的问题,其在鉴定报告中出现,起到了为被上诉人质证的作用。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明与本案有关的关键事实。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我方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相同比率之鉴定结论与我方自己的认定结果差别巨大,原审判决没有查实原因,且原审法院对我方要求当庭演示的请求未予理睬。4、我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补充证据二、补充证据六证明我公司在2001年捐赠了涉案软件,在2003年销售了涉案软件。原审判决未就上诉人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与已销售或捐赠软件关系的事实进行审理。三、我方对多个版本软件均享有著作权,原审法院因各个版本软件之间不能完全对应而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使我方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我方经济损失一百万元、赔偿我方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并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被上诉人邦丰网络公司、刘益、唐怡水共同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同意原审判决。2、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3、我方软件是经合法登记的合法软件,没有构成侵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在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原审法院上述查明事实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结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中版鉴字[2006](009)号《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同异性鉴定报告(一)》及中版鉴字[2006](009-1)号《对“原告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的答复》中对鉴定结论第2项的更正,可知鉴定结论第2项载明事项为:“原告提交的文档材料与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文档材料描述的内容基本属于包含关系,但提交文档比登记文档说明的内容更多,对同一功能的描述也更为详细。两者署名不同,登记文档材料为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文档材料为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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