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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小熊在线(2)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提交了10份证据:1、(2006)海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2、(2006)一中民终字第7345号民事判决书;3、沈阳泽宇公司的《CN域名注册证书》;4、《生活秀》、《来来往往》图书封面;5、池莉与中文在线公司订立的《数字图书协议》及池莉的身份证复印件;6、池莉为中文在线公司出具的《授权书》;7、(2006)京海民保二字第00025号、00026号公证书;8、公证费发票2张;9、小熊在线公司网站网页打印件;10、《生活秀》、《来来往往》图书版权页。

    被告小熊在线公司辩称:我公司和沈阳泽宇公司于2005年6月1日签订了《小熊在线品牌授权协议》(以下简称《品牌授权协议》),授予沈阳泽宇公司以“小熊在线东北站”的名义独立经营网络信息服务,并约定沈阳泽宇公司自行办理经营网站手续,其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我公司无关;涉案网站属于沈阳泽宇公司,有独立的ICP证、网警备案、广告经营许可证等,其域名pcnow.com.cn与我公司域名beareyes.com.cn不同,该网站的任何法律责任应由沈阳泽宇公司来承担;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才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沈阳泽宇公司在涉案网站上超出我方授权范围的经营活动属该公司单方行为,我方不应承担共同责任;我方不认可《数字图书协议》和《授权书》中作者签名的真实性,且涉案作品《授权书》注明的出版社和出版时间与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图书版权页显示的出版社和出版时间都不一致,我方不认为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作者的合法授权;中文在线公司索赔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中文在线公司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小熊在线公司提交了11份证据:1、小熊在线公司和沈阳泽宇公司订立的《品牌授权协议》;2、沈阳泽宇公司出具的《证明》;3、沈阳泽宇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沈阳泽宇公司的税务登记证;5、沈阳泽宇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沈阳泽宇公司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7、(2006)京证经字第15713号公证书;8、沈阳泽宇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9、沈阳泽宇公司的《CN域名注册证书》;10、沈阳泽宇公司的《沈阳数据中心主机服务申请表》;11、沈阳泽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沈阳泽宇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生活秀》一书由昆仑出版社于2001年5月出版,书中收录了《生活秀》一文,作者署名为池莉;《来来往往》由古吴轩出版社于2005年9月出版,作者署名为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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