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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小熊在线(6)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通过与中文在线公司订立《数字图书协议》以及出具《授权书》,池莉已明确将上述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予中文在线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中文在线公司享有上述权利。小熊在线公司否认《数字图书协议》与《授权书》上池里的签名真实性,但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且《数字图书协议》所附池莉的身份证复印件亦可证明授权真实存在;对于《授权书》图书目录中涉案作品的出版社、出版时间等信息与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版权页相关信息不同,只能说明涉案作品存在不同的图书版本,不能否认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作者授权的事实,故在缺乏足以否定上述授权真实性的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在小熊在线公司的此项异议不予支持。

    二、沈阳泽宇公司在pcnow网站提供涉案作品浏览和下载的行为构成侵权

    (2006)京证经字第15713号公证书中有关pcnow.com.cn查询结果以及沈阳泽宇公司的《CN域名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等证据均一致表明,沈阳泽宇公司是域名pcnow.com.cn的注册者,该域名所指向的pcnow网站亦由该公司进行经营。沈阳泽宇公司在其出具的《证明》中对此亦予承认。故本院确认沈阳泽宇公司为pcnow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对该网站相关内容应承担法律责任。   

    现pcnow网站向用户免费提供《生活秀》和《来来往往》相关内容的浏览和下载,而沈阳泽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合法授权,故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小熊在线公司未与沈阳泽宇公司共同构成侵权

    小熊在线公司与沈阳泽宇公司在《品牌授权协议》中未对被授权网站及其域名进行规定,但根据公证书显示的pcnow网站页面、沈阳泽宇公司《证明》中的相关表述以及本院的勘验情况,可以认定pcnow网站即为沈阳泽宇公司履行该协议所经营的“小熊在线东北站”。但就小熊在线公司是否应与沈阳泽宇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

    1、就该公司与沈阳泽宇公司的关系而言,其与沈阳泽宇公司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均具备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就该公司与pcnow网站的关系而言,其并非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pcnow网站虽载有小熊在线品牌的统一标识,但网页下端标注的“泽宇公司版权所有”字样及沈阳泽宇公司的ICP证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和沈网警备案号等已将经营者和权利人信息对外进行了公示,使网络用户能够识别该网站经营者和权利人为沈阳泽宇公司而非小熊在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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