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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小熊在线(5)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与两个网址实际均指向小熊东北网站,小熊在线公司为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网站中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小熊在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小熊东北网站为独立的网站且另有独立的经营者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该公司为侵权网站经营者,维持了原判。

    2006年5月31日,本院在(2006)海民初字第13315号-13321号中文在线公司诉小熊在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七案审理过程中,对pcnow网站和小熊东北网站再次进行勘验时,pcnow网站首页左上方缺少了“beareyes.com”字样,首页下端“泽宇公司版权所有”、ICP证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和沈网警备案号等信息均与前述公证书内容一致;小熊东北网站首页标有“小熊在线beareyes.com东北站”,下端注明“小熊在线东北站版权所有”、“小熊在线东北站”字样,其余内容与pcnow网站基本相同。

    另,小熊在线公司在其网站()的相应网页中对其企业和网站的规模、发展、优势、分站情况和广告业务等进行了介绍,主要内容围绕其在IT信息和测评方面的业务和优势,未提及与小说浏览或下载有关的业务。

    2006年9月28日,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沈阳泽宇公司送达了中文在线公司和小熊在线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被该公司拒收。

    以上事实,有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证据1-10和小熊在线公司提交的证据1-11予以证明,本院2006年3月21日开庭笔录、2006年5月31日勘验笔录、本院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本案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小熊在线公司提交的证据1盖有该公司和沈阳泽宇公司双方公章,证据2-6和8-11虽为复印件但亦盖有沈阳泽宇公司公章,而沈阳泽宇公司未对上述证据发表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中文在线公司享有涉案两部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生活秀》、《来来往往》出版时作者署名均为池莉,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池莉为上述两部作品的作者,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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