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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东大鞋业有限公司诉珠海东大集团股份有限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东大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鞋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东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集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朝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坚公司。

    1990年3月,东大集团与台湾韶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韶宇公司)双方合资注册组建了东大鞋业公司。同年8月18日,以东大鞋业公司董事会作为发包方,韶宇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合同号为DX900818的《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方单方向发包方承包经营,承包期五年,从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在承包期内由承包方向发包方缴交税后纯利,即1991年7月1日前上交10万美元;1992年7月1日前上交11万美元,1993年7月1日前上交12万美元,1994年7月1日前上交13万美元,1995年7月1日前上交14万美元,共合计60万美元,并约定承包方上缴给发包方的利润全部划归东大集团拥有。合同还约定,承包方每月应上缴管理费2000美元。1991年4月,东大集团与韶宇公司又共同出资组建了东龙鞋业有限公司。同年11月22日,以东龙鞋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韶宇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一份《东龙鞋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韶宇公司单方承包经营东龙鞋业有限公司,承包期五年,自1992年11月20日至1996年11月20日应上缴承包费60.96万美元给发包方,并约定承包方上交给发包方的税后利润归东大集团拥有。合同还约定承包方每月应上交管理费2000美元。上述两份承包合同签订后,东大鞋业公司及东龙鞋业公司均由韶宇公司单方承包经营,鉴于东大鞋业公司与东龙鞋业公司的投资双方及承包者各系同一业主及经营者,1992年8月,经董事会决定,将东龙鞋业公司并入东大鞋业公司。1998年8月28日,东大集团与韶宇公司签订《关于提前终止东龙鞋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的协议书》,1998年11月4日,珠海经济特区引进外资办公室以珠特引外资管字[1992]497号文批复同意。合并后的东大鞋业公司仍由韶宇公司承包经营,韶宇公司在承包期间亦交纳了部分承包费。

    1993年2月18日,东大集团与韶宇公司、朝坚公司签订《合资经营东大鞋业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之五》,东大集团同意韶宇公司将其在东大鞋业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朝坚公司,东大鞋业公司由东大集团与朝坚公司合资经营,朝坚公司承担原合同中韶宇公司的权利义务,原承包合同由朝坚公司继续履行。珠海经济特区引进外资办公室以珠特引外资管字[1993]058号文批复同意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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