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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东大鞋业有限公司诉珠海东大集团股份有限(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上诉请求与答辩]

    东大鞋业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朝坚公司没有应诉,依法应当适用被告不应诉的法律规定。1997年11月6日,原审法院书面通知朝坚公司应诉,朝坚公司于同年11月21日委托珠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但合议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朝坚公司依法办理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在朝坚公司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显然无效的情况下,合议庭仍然作为有效审理,违反了法律程序。2、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东大鞋业公司与东大集团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的答辩权。东大集团起诉朝坚公司是1997年10月 22日,经过一年多的审理之后,合议庭与于1998年11月6日书面通知东大鞋业公司应诉,并于11月24日开庭,除应诉通知书之外,还有东大集团起诉朝坚公司的起诉状复印件和七个月以前东大集团向法院要求追加东大鞋业公司为被告的便函,这个便函既没有明确德诉讼权利主张,更没有对东大鞋业公司具体的诉讼请求。东大鞋业公司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出庭应诉。原审合议庭剥夺了东大鞋业公司的诉讼权利进行审判,是违反法律和不公正的。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珠海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仅仅根据原审合议庭界定的范围和前提,根据东大集团提供的部分财务凭证进行的审核,显然是没有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东大集团对东大鞋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大集团未作书面答辩。

    朝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二审判决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涉港纠纷案件,当事人没有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正确。

    本案存在借款和承包两个法律关系。承包合同签订于东大鞋业公司和韶宇公司(后变更为朝坚公司)之间,东大集团和朝坚公司之间亦签订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承包方向东大集团缴纳承包利润,承包利润划归东大集团拥有。借款发生在朝坚公司和东大集团之间,以东大鞋业公司名义出具了借据。原审法院将本案由确定为欠款纠纷基本正确。

    东大鞋业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朝坚公司是投资一方,双方作为承包合同的主体适格,该该承包合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因此应确认为有效。合同中约定由承包方朝坚公司向另一方投资者东大集团缴纳承包利润和管理费,且划归东大集团拥有,东大集团与朝坚公司还就承包利润问题签订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因此,东大集团有权向朝坚公司请求承包利润和管理费。原审法院判决朝坚公司清偿东大集团承包费和管理费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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