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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垄断协议的调查分析(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9

  欧盟明确地肯定了默示垄断协议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却并未系统论述认定此类垄断协议的标准和方法;相反,美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虽然对这一问题争论不休,却在争论的过程中为执法者如何认定默示垄断协议提供了大量具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

  在美国,默示垄断协议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核心问题在于解决推定垄断协议的合理标准问题,即没有证据证明企业之间有任何明示的意思联络时,可否根据市场状况等间接证据推断他们之间存在垄断协议。这场争论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一位是已故教授唐纳德·特纳(Professor Donald Turner),另一位是第七巡回法院的法官理查德·波斯纳(Judge Richard Posner)。双方针对在寡头垄断市场中,企业能否避免平行定价(平行定价,“parallel pricing”,在集中程度较低的市场结构中通常需要通过明示的垄断协议才能实现,而在寡头垄断市场中则往往是默示垄断协议的结果)以及这些企业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追究的问题展开各自的论述。

  最核心的问题是,在高度集中的市场即寡头垄断市场中的企业是否具有天然的控制价格的倾向,即控制价格是寡头企业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还是其故意进行的违法行为。以特纳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由于在高度集中的市场里,竞争对手的价格及生产决策容易受到监控,即企业了解对手的市场行为,因而默示垄断协议是这种市场结构的自然结果,“寡头垄断定价可以被描述为共谋,也可以描述为根据相关经济情势做出的个体理性决策” [43],并由此得出结论:不存在能够禁止寡头相互依赖的有效的司法救济。然而,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研究者则对默示垄断协议的必然性提出了质疑。实践中,美国联邦法院也采取不同的进路分析寡头垄断产生的问题。法院对于经济分析证据的证明力有着完全不同的态度。

  (一)特纳 [44]

  特纳教授认为,在高度集中的或寡头垄断的市场中,类似于非法固定价格垄断协议的平行定价结果是无法避免的。他指出,首先,在一些情况下,如完全竞争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企业倾向于控制价格,而且必须通过明示的垄断协议(包括本文所指的公开的以及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才能实现。比如,当大量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时(充分竞争),市场上绝大多数产品定价相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然而价格保持稳定的可能性却很小,因为当需求下降、供给过剩或新企业进入市场时,生产商将产生降价的动力。在这种市场结构条件下,个别企业的降价有利可图,但从长期看必会导致其他企业竞相降价,减少整个行业的利润。因而为了防止个别企业降价导致行业的价格战,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企业倾向于达成维持价格的协议。并且,在这种市场结构中,企业众多,不可能形成“心照不宣的合意”,因而实现维持价格的手段是违反反垄断法的明示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的禁止垄断协议仅指明示的垄断协议,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存在“实际上的协议”(actual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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