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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垄断协议的调查分析(7)
www.110.com 2010-07-26 10:59

  2.价格提前公布

  例如,协会发布行业价格行情的行为,该价格行情可能对企业起到重要指南的作用。这种信息交流还能帮助发现和惩罚那些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行为,从而无形中鼓励价格垄断协议。美国法院的判决对行业协会发布信息的行为提供了指南,即在遵守以下规则的情况下,一般会得到法院的准许:发布的信息应只涉及过去的价格;避免提及具体的交易和交易当事人;不得约束协会成员遵守公布的价格;所公布的信息应为公众所知晓,不存在内部信息问题。 [23]

  3.产品标准化

  产品标准化程度越高,达成和维持垄断协议的成本越低,更容易实现限制竞争的目的。判断产品标准化的程度,波斯纳提出,存货数量是重要的考察因素,“在特定的案件中可能有决定性意义”。 [24]一个产业没有常备物品的存货,没有旧货市场和现货市场,没有价目表或报价单,或消费者无法在现成的物品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产品,这些都是该产业产品个性化的依据。例如为顾客量身定做衣服;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设计电脑软件都是产品个性化的产业。而普通的汽车、电器等则是高度标准化的产品。

  4.基点定价(base point pricing)

  波斯纳对基点定价是这样解释的:“根据基点定价体系,一个销售者在报到货价格(也就是包括把货物运送给购买人的价格)时,价格中运费部分的计算不是从销售者的工厂起算,而是从可能远得多的一个基准地点起算。如果基点离购买者比实际运输的距离近,那么含在价格中的运费就低于实际的运费,结果是销售者额外支付“运费津贴”(freight absorption);如果基点离顾客比实际运输的距离远,那么销售者的实际运费就低于基点定价中所含的运费,这部分运费的差额称为“虚价运费”。运费津贴不能作为共谋定价的证据,但是虚价运费却是共谋的有力证据,因为竞争会迅速消除虚价运费,它只能在垄断的情况下才能维持。应当承认,基点定价简化了对运费的单独计算和报账,但是如果因此就拒绝向顾客报一个低于偏远销售者的到货价格,从而放弃利用离顾客较近的优势,这个理由太牵强了。” [25]

  5.私人关系形成的合作

  6.网络中心合谋 [26]

  网络中心合谋即参与垄断协议的企业并不与所有其他同盟企业交流,而仅仅通过一个“网络中心”的主体进行交流,往往表现为行业协会的中介行为。如果涉案的大多数企业都是同一行业协会的成员,将成为竞争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协议存在的因素之一。“只要证明企业间有协同行为的预期并受到了邀请,就足够证明该企业参与了垄断协议的实施。只要每一个企业都知道其他企业受到了邀请,并相信其他企业会遵守该协议。” [27]有学者通过对美国反垄断实践的研究得出结论:“所有价格操纵案件中36%涉及行业协会”。 [28]在1921年硬木案(American Column&Lumber Co.v.United States) [29]中,一个企业协会其成员的产品占美国硬木木材产量的三分之一,该协会实施了一项“公开竞争计划”,要求所有成员提交价格、日常销售、存货量、运输等详细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汇总后定期公布。协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将来的生产和价格趋势,并且有一位专家在这些会议上对数据做出分析并对“生产过剩”提出警告。在这项计划实施后,相关产品的价格显著提高。法院指出,这跟本不是什么竞争行为,而是以或明或暗的协议在共同寻求共同的目标,因此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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