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事实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分析。例如,在1939年州际巡回放映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考虑了四个事实:一是放映商在其对发行商发出的通知上列出了所有收到相同通知的发行商的地址,这确保了每一个发行商知道其他竞争者都被要求做出相同的调整;每一个被告都知道其他竞争者都接到了相同的“要约”。二是每一个合同都做出了相同的重要变更,并且修改的内容是复杂的;这些改变并非巧合。三是合同的变更是主要的(尤其是与价格的上升相比),并且只有全部发行商同意才可能实施,且通知的形式确保了每一个发行商都能了解到这一点。四是所有被告的第一负责人都没有作为证人否认垄断协议的存在,表明其证词缺乏证据力。法院认为,被告怠于履行举证的法律责任,使法院对于发行商异常的全体一致的行为无法找到其他有说服力的解释,除了垄断协议以外。
在1946年美国烟草公司案中,法院发现,在过去的20年里被告维持着基本不变的价目表以及折扣;在许多时候,甚至在经济萧条时期成本下降的情况下,被告都采取了步调一致的涨价行为。法院认为这些是由于垄断协议造成的,并强调被告没有从经济效益的角度为其行为提供合理的理由。
1954年的剧院企业诉派拉蒙电影发行公司案法院则根据被告提出的理由推定垄断协议并不存在,即认定首轮电影的发行商并没有共谋拒绝授予郊区电影院的首轮播放权。法院强调了几个因素:①对于为何发行商采取相同行动,被告提出了经济理由;若对原告授予许可则会使被告来自原告竞争对手的收入减少;并且原告发出的要约并不具有吸引力。②没有证据证明所有被告都知道其他被告都收到并拒绝了原告首轮播放的请求;被告此前违反反垄断法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在这一案件中其也存在违法行为。③所有发行商的负责人均明确地否认任何共谋行为。
2.垄断协议不存在的推定
垄断协议不存在主要由企业辩护举证。企业的举证责任,不仅仅限于为平行行为提供一个可能的解释,而是必须对于辅助行为以及附加事实都一一反驳。此外,企业还应当证明辅助行为并非仅产生反竞争的效果,而且也能够带来促进竞争的效果,并且需要综合评估行为对竞争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证明辅助行为最终促进了竞争。
由此可见,美国法院对于认定垄断协议的态度因控辩双方证据的充分与否而有所不同。
三、默示垄断协议的主要学说
在默示垄断协议中,没有一个单独的企业实施了或可能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无法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对默示垄断协议进行规制;同时,依据仅有的企业间一致行动的事实,也难以判定企业间协议的存在。因此,如何调查分析默示垄断协议的存在并对其进行规制,是垄断协议研究中的难解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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