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垄断协议 > 垄断协议 >
隐蔽垄断协议的调查分析(8)
www.110.com 2010-07-26 10:59

  7.共同的管理人员

  企业的相关人员在另一企业的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任职,也被视为协同行为的证据; [30]

  8.受同一母公司管理的企业网 [31]

  在Optical fibers案中,委员会发现,拥有共同的技术提供方或共同的母公司的企业网会形成垄断协议。

  (三)推定行为性质

  推定行为性质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推定,即控辩双方都可以为垄断协议是否存在提供证据证明垄断协议是否存在。

  1.垄断协议存在的推定

  在欧洲法院现存的判例法中,平行行为对证明垄断协议往往起关键作用。首先,执法机关认为,平行行为即使不能作为协同行为的充分证据,那么其至少意味着企业有合谋的嫌疑。因此,涉嫌企业必须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协同行为并非平行行为唯一合理的解释,否则执法机构将推定垄断协议存在。 [32]其次,在CRAM案及Rheinzink案中,欧洲法院着重指出:“委员会的论证基于这样的假定,即争议的事实不能做垄断协议以外的解释。” [33]

  但仅仅平行行为还不足以证明垄断协议存在。美国法院对原告提供证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而为法院提供证据线索。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法,要证明平行行为是垄断协议的结果,则相关证据必须是“充分的,并具有一致性” [34],即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必须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排除被告独立行动的可能性”才可以推定协同行为的存在。 [35]总之,只有垄断协议是唯一可能的解释时,平行行为才可以作为垄断协议的充分证据。

  如何证明“平行行为不能做垄断协议以外的解释”?辅助行为以及“附加事实”(plus factor)是最重要的证据。 [36]如前文所述,一旦观察到伴随着辅助行为的平行行为,那么“附加事实”便成为证明垄断协议存在的关键因素,它决定着对垄断协议的推定是否排除了任何合理的怀疑;是否有完整的证据链作为推定的依据。“附加事实倾向于排除合法行动的可能性”。 [37]

  美国第三巡回法院及其他相关研究指出附加事实主要包括 [38]:(1)企业存在采取垄断协议的合理动机;(2)当事人采取与其自身利益相悖的行为,除非该行为是垄断协议的组成部分。当事人采取与其正常利益相悖的行为是推动垄断协议存在非常有效的证据,包括在供应充足时提高价格,人为地限制产品的供应,强加不正常的销售条件,等等。(3)除垄断协议外,无法合理解释出现的市场现象或产业表现。具体而言,执法机构可以考察如果没有垄断协议,被告能否做到价格一致。例如,欧洲法院在染料案中指出,“在竞争性市场上,涨价本应具有个别性,因而本案当事人的价格一致上涨是经过协调的” [39];(4)企业以往由于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的记录;(5)涉案企业间的会议或其他直接的交流与其各自行为的雷同变化;(6)履行垄断协议的行为反复进行; [40](7)产业结构有利于避免竞争。要成功地实施垄断协议,其所处的产业往往具备四个条件:①产业本身对成本及需求造成干扰的外部因素不能太多。②过剩的生产能力。垄断协议成员掌控绝大部分产量。③有限的弹性需求。商品替代性少,消费者需求大。④垄断协议内部的约束力。成员能够轻易判别及处罚不遵守协议的组织成员; [41](8)在单向交流的情况下(如价格提前公布),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建立了遵守协议的信誉。 [42]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