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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垄断协议的调查分析(12)
www.110.com 2010-07-26 10:59

  原告提出的有关经济分析的证据也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原告的经济分析仅仅“表明烟草产业是一个寡头垄断的产业,而这完全合法”。此外,法院从一开始就拒绝采纳任何经济分析的证据,认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与其自身利益相悖’应当十分慎重,避免对有益的商业决策武断地下结论。”法院还认为,经济分析证据还没有被所有法院广泛采纳,法院更多地运用特纳的观点对集中市场进行分析。

  (二)波斯纳 [47]

  多年来,波斯纳一直对于特纳的经济分析以及由此得出的法律结论持不同的意见。波斯纳认为,反竞争的行为并非寡头垄断市场不可避免的结果,并且批评特纳对平行行为的解释没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条件。波斯纳的基本观点是,特纳对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描绘没有反映出企业真实的行为方式,并且企业之间达成默示垄断协议并非像特纳所描述的如此简单,事实上要复杂得多。

  波斯纳反驳特纳的第一个观点是,特纳认为企业不愿采取降价行为是因为竞争对手会迅速地跟进,即假定竞争者之间能够立即获知对方的价格。这个假定难以成立,因为如果竞争对手不跟进,企业的降价就有利可图的话,企业可以采取方法对其价格进行保密以阻止竞争对手获取其价格信息,从而自己实施降价。波斯纳还有一个更具说服力的观点是,他认为特纳的理论夸大了其他企业对降价迅速做出反应的动力。当一个销售者增加产出降低价格时,一部分现有的消费者会从其竞争对手那里转移过来,但降低以后的价格会吸引那些在原来价格下不愿意购买该产品的新的消费者,即降价会引发新的需求。因此,一个企业的降价行为对竞争对手的影响未必像特纳所假设的那样严重,因而也未必足以提醒竞争对手迅速跟进。降价企业获得的新销量来源于其竞争者还是来源于新需求取决于产品的需求弹性,决定着竞争企业做出反应的速度。

  对于特纳的“价格领导”理论,波斯纳认为该理论过度简化了寡头垄断市场中企业可能的行为方式。

  波斯纳总结到: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只是令垄断协议的实现更加容易,而并非如特纳所言“不可避免”。波斯纳提出要改变反垄断调查的进路,抛弃以往“警察与小偷”进路,即不再把重点放在物证的收集,而是将法律与经济分析结合起来,通过对市场条件及行为的分析推定垄断协议是否存在。

  波斯纳提出分两步分析默示垄断协议是否存在,每一步中都包含了复杂的经济因素。第一步,分析该市场的市场条件是否有利于产生垄断协议; [48]第二步,通过检验市场行为是否包括暗示着垄断协议的因素,判断垄断协议是否真实存在。 [49]并且,波斯纳强调,在某些情况下,仅仅通过经济分析的证据就可以证明垄断协议的存在,寻找直接的物证往往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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