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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垄断协议的调查分析(15)
www.110.com 2010-07-26 10:59

  四、结论

  实践中,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和默示垄断协议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因此举证的方法并不局限于其各自在本文中所阐释的进路。不难发现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都需要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垄断协议的存在,因而原告需要尽可能多地提出被告采取垄断协议的行为证据及经济分析证据,以期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

  然而,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默示垄断协议更具有隐蔽性,以至美国至今没有明确反垄断法对其适用的标准和方式,最具参考价值的是波斯纳提出的经济分析方法。反垄断法起步较晚的中国,更应重视对默示垄断协议举证及认定标准的研究,重视对经济证据的研究和运用。从长远看,这有利于我国执法、司法机构加深对经济活动的理解,对垄断协议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治理市场经济,促进产业结构健康地发展;从现实看,则能够为所有垄断协议的举证提供更多依据,为准确认定垄断协议奠定良好基础。

  正如奥康纳大法官在国家石油公司案(State OilCo.v.Khan)中指出的,反垄断法是一个动态的领域,当社会对市场的发展和要求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时,反垄断法也应当做出改变。 [60]如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正确运用救济措施仍然是最富挑战性的反垄断法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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