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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辨析(13)
www.110.com 2010-07-21 10:38

  紧扣本部分的标题得出结论,就是存在着物的返还请求权与租赁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或者说存在着物的返还请求权与合同终止时的返还请求权竞合。

  最后,分析《合同法》第377条关于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的规定。于此场合,可以存在着物的返还请求权与保管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或者说存在着物的返还请求权与合同终止时的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其道理如同上述,不再赘言。

  (五)担保权消灭时担保物返还请求权的类型

  《担保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在这里,质权消失,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成为无权占有,出质人既可以基于对于质物的所有权请求返还,也可以基于质押合同主张质物的返还,形成物的返还请求权与担保权消灭时担保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之所以把担保权消灭时担保物返还请求权单独作为一种类型,未将其并入合同终止时的返还请求权之中,主要是因为担保权一旦有效设立,担保权设定合同便不再发挥作用,还因为它有时发生在担保权设定合同尚未终止的场合。既然如此,从合同终止的角度观察未必合适。由于留置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权不是基于什么设定合同产生,所以,更印证了这一结论的妥当性。

  (六)返还财产的结果达到恢复原状(回复原状)

  在《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的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的情况下,在《合同法》第377条规定的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的情况下,在《担保法》第71条第1款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情况下,等等,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返还与出租人、保管人将保管物返还与寄存人、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与出质人,就使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回复到未成立租赁合同、保管合同、质押合同的状态,那么,此类返还财产在结果上就达到了回复原状,且为第一种意义上的回复原状。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总第1册[M].台北:三民书局,2003.

  [2][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M].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V:契约法[M].东京:日本成文堂出版社,1998.

  [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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