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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辨析(7)
www.110.com 2010-07-21 10:38

  (五)第五种类型的恢复原状(回复原状)

  这种类型的恢复原状(回复原状),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例如,中国台湾民法第259条规定,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负回复原状的义务。中国大陆《合同法》第97条规定,在合同解除时,给付人有权请求受领人恢复原状。站在给付人的立场上,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从受领人的方面观察,为恢复原状义务。回复原状,在普通法上为restitution,合同法和侵权法上都存在,美国《法律重述》系列中专有《回复原状重述》(1937),与《合同法重述》、《侵权行为法重述》等相并列。其法律性质和效力,从其适用的场合观察,若与德国法上的回复原状相对比,则有的相当于损害赔偿,有的相当于不当得利返还;若按照中国民法的架构,则有的相当于返还财产,有的相当于不当得利返还。相当于不当得利返还(unjustenrichment)的回复原状,从权利的层面观察就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例如,Brittonv.Turner案的判决确立了违约方可以请求回复原状而得到报酬。[17]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对此予以反映,于第37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基于其剩余之履行义务,因他方当事人之违约使契约已消灭之理由,而正当地拒绝履行时,违约之当事人有权就其因部分履行或信赖,而交付他方之超过其违约所致损害部分之任何利益,主张回复原状。”[18]其实,早在1937年公布的《回复原状重述》第1条就规定: “在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获得不当得利,应当负回复原状的义务。”并且,学说认为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责任系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相并列的一种民事责任。在当今的美国法上,不当得利的思想已被普遍承认和广泛适用。[9](P113)Sparksv.Gustafson[19]案、 Kearnsv.Andree[20]等案的判决都承认了不当得利返还这种回复原状的类型。相当于损害赔偿(damages)的回复原状,从权利的侧面观察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Kehoev.Rutheford案,承包商Kehoe向Rutheford市政府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时,可以选择回复原状的方式。[21]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73条规定了可以采取回复原状方式的损害赔偿:“(1)除依本条第(2)项之规定外,因不履行所致之违约而生一请求全部违约或解约之损害赔偿之主张时,受害之当事人有权就其因部分履行或信赖而交付他方当事人之任何利益主张回复原状。(2)于受害当事人已履行契约之一切义务且他方当事人除就该已完成履行行为一定数额金钱给付外,别无其他到期之履行义务时,受损害之当事人无权主张回复原状。”[22]相当于返还原物的回复原状,从权利的角度观察就是物的返还请求权。例如,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移物行为(conversion,或强占动产),这一名称马上使我们想起了“使用物请求权”(actiondeinremverso)。移物行为包含了任何与他人物品有关的并对他人之所有权不当否认的行为。[10] (P643)在英国,由于有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取代了所有者的返还请求权(reivindication)。因此,某人在所有者合法请求后仍然持有标的物,即构成一项侵权。[10](P650)而这在德国法上,则可以转化为“静态的”返还标的物之请求权。[10](P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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