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是否存在着法律行为无效时发生回复原状结果的规定,笔者尚未查阅到。
2 租赁等合同期满时的回复原状租赁等合同期满时,发生回复原状的效果,属于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对此,王泽鉴教授举下面之例予以说明:甲出租某画给乙,租期届满后,乙即对甲表示其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拒不返还,致甲不能将该画再行出租。在此情形,甲得对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1](P195)表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基于契约的或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可能会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产生竞合。[2](P186)但因中国大陆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系与返还财产相并列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理论和实务上都坚持损害赔偿以金钱赔偿为原则,故受害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财产,其请求权基础不是侵权行为,而是所有权的请求权,具体表现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财产之后,受害人若仍然存在损害,才有损害赔偿,其请求权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见,在中国大陆民法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竞合关系,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补充的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完毕,受害人的损失消失,则不再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3 合同解除时的回复原状
在中国台湾民法上,合同解除场合,发生的回复原状,若依据直接效果说,也属于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的学说。依据此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和效力。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法制上,则不存在物权的效力。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存在着信赖利益说(柚木馨)和履行利益说(我妻荣)的分歧。[3]当然,还有不赞同直接效果说的观点,如间接效果说等。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根据该说,合同解除场合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并非基于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而是基于解除的本质,特别是有偿双务合同上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价交换的均衡,合同上的债权关系并非因解除而消灭,而是变形为恢复原状的债权关系(山中康雄、三宅正男)。恢复原状请求权被视为一种居于物权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中间的、混合的特殊权利(铃木禄弥)。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通常解释为以履行利益为准。[4]按照折衷说,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与直接效果说相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与间接效果说相同)。[5]债务关系转换说认为,由于解除使原合同关系变形、转换为恢复原状债权关系,因而原合同上的既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未履行债务,经过履行后始行消灭。[3](P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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