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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上)(16)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1] 邹海林:《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及其相关问题》,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5期,第153页。

  [2]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2002年(北京)版,第829页。

  [3] 王泽鉴:《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4] 邹海林:《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5]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6] 何美欢:《香港合同法》(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81页。

  [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

  [8]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9] 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86页。

  [10] 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11] 王敬毅:《为商业推销目的拍摄使用他人财产外观形象是否构成违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9—521页。

  [12] 德国联邦法院有一著名案例,即侵犯摩洛哥公主人格权案,判决认为,在计算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时应列入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此,此案虽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但在处理上适用的却是不当得利 的处理方式。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13]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14] 邹海林:《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1页。

  [15] 邹海林:《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1页。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16日)第94项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17] 全国法律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民法教学案例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28页后。

  [18]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页。

  [19] 见《今晚报》1995年5月28日。

  [20] 《德国民法典》第816条规定:“Ⅰ 1.无权利人就标的物进行处分,而该处分对权利人为有效者,无权利人应将其因处分所得的利益返还于权利人; 2.处分为无偿者,基于该处分而直接取得利益的人,负担同样义务。Ⅱ 向无权利人为给付,而该给付对权利人有效的,无权利人应将其所受领的给付,返还于权利人。”

  [21]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22]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7页。

  [23] 马继军:《论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24] Hambly V.Tritt(1716)98F.1136.

  [25]王泽鉴:《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26]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2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页。

  [28]渠涛编译《日本学者对不当得利的最新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4期,第63页。

  [29]何美欢《香港合同法》(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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