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矫正正义是一种补偿性正义,事后追加性正义,是相对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一种补充,它以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为前提,反过来又对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起到保障的作用。矫正正义这一概念,来自亚里士多德,亚氏的矫正正义实际上包括今天的交换正义和矫正正义。亚氏指出:“矫正性的公正,生成在交往之中,矫正或者是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它不按照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术比例。这类不公平是不均等,裁判者用惩罚和其他剥夺其利得的办法,尽量加以矫正,使其均等。均等是利得和损失,即多和少的中道,即是公正。裁判者是公正的化身,是中间人,公正就是平分,人们称裁判者为平分人、仲裁人。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5页。
[31]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70页。
[32]王泽鉴:《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33]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
[34] 杨振山主编:《债法事典》,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1994年版,第463—464页。
[35] 马继军:《论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36]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03页。
[37] 邹海林:《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38]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39]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40] [日]平井宜雄:《债法各论》,日本弘文堂1992年版,第75页,转引自宁金成、田土城:《民法上之损害研究》,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41] 宁金成、田土城:《民法上之损害研究》,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42]王泽鉴:《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43] 王利明:《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4页。
[44]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45] 马继军:《论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46] 转引自王泽鉴《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页。
[47]王泽鉴:《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48]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141页。
[49]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50]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
[51] 马继军:《论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52] 灯塔一例曾引起德国学者的热烈讨论。参阅熊秉元:《灯塔的故事》,天下文化出版社1994年版。
[53]权利的绝对性是指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从保护民事权利出发的;绝对权利是和相对权而言,是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对物权与债权作的区分。
[54] 参见王泽鉴:《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页;马俊驹:《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论纲》,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张莉:《浅析侵害债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载《福建农业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55] 转引自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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