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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上)(3)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第一,它使不当得利制度更加趋于完善,也使债法更为完整。正如以上所述,不当得利制度设定的功能在于“取却”,也即矫正因欠缺财产流转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财产的移转,剥夺无法律原因而获取的利益,保护财产的归属。在这一点上,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取利益恰与之符合。没有侵害权益不当得利这一类型,不当得利制度将变得不完整;缺少它,使获利人保有既得利益,显失法律公正,但若让其承担责任则显得非常牵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可以和侵权行为同时并存,因为侵害他人权益多以侵权行为的方式产生。然而,并非所有情况皆是如此,如利用他人的墙壁设置广告,虽没有造成他人财产上的实际损失,不具备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但获取利益却无法律原因,与法律秩序不符,虽不能使获利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仍可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对其结果予以纠正,迫其利益返还。由此可见,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制度在实践上能够弥补侵权行为法的不足,填补侵权行为法的漏洞,使债法更为圆满。

  第二,能有效防止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发生。不当得利法可以“防止一个人违背其应遵守的良心道德去获得金钱或利益”,[6]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在这方面的作用尤显突出。首先,它不同于赔偿损害或者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返还财产的责任,它的目的仅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获得的利益。受益人侵害他人权益,不一定造成他人财产的实际减损,若受益人更无故意或者过失(对此受害人还负有举证责任),受益人由此取得并保有该利益,在社会价值观和法律上都难说符合公平正义。其次,若受益人侵害他人权益并造成他人损失, 获得利益多于损害额,仅使其负赔偿损害的责任而允其保有超出损失以外的利益,岂不无异于纵容受益人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发生?在任何情形下,任何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均不能利用或者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权益为自己获取利益,即使这些侵权行为有时可能并未导致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总之,不论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如何,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制度可以有效地调节因为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财产或者权益的归属变动,并由此而维护了整个社会正常的法律关系和经济秩序。

  第三,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制度对于因为权益被侵害而受有损失的人可以提供比侵权行为制度更为灵活周到的救济。首先,侵害他人权益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若请求损害赔偿,必须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并造成权利人损害为前提,在行为人欠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侵害他人权益的场合,受害人显然不能依照侵权行为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权利人之利益的保护并不周全。事实上,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纵无过失,也不应当保护其所获得的利益,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而不当得利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并因此而避免了从一开始就须为侵权人的故意或过失举证的困难,对权利人权利的维护更为周全。其次,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有很大不同。侵权行为首先考虑的是受害人的损失有多少,其请求权目的在于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不当得利制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其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剥夺侵权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全部利益。一方获利的返还,不以他方财产上所受的实际损失为必要,即使权利人并未受到实际损失,也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权利人仍能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侵权人返还其从自己专属权利上所获取的利益,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最后,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制度对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等难以证实“损害实际发生”的案件,具有特别显著的补救意义,在这些侵权案件中,如若按照侵权行为法要求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则难以确定,但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其可从侵权人获利情况确定应返还的利益,这相对较为客观,也容易量化。

  (三)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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