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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上)(6)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二)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在现实生活中颇为常见,例如擅自在他人汽车上喷涂广告,无权占用他人之房屋,未购票而搭乘游览车等。在实务中最为常见的是租赁关系消灭后,承租人未交还租赁物,仍继续占有使用。

  与无权处分人的有偿处分情形不同,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成立的不当得利之“利”不来自第三人,即并非来自第三人的支付,而是因为不当得利人在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时,避免了开支。传统观点认为,其获得利益为“相当于租金之利益”。但也有学者认为应以侵权行为人“避免的开支”作为其获得利益更为准确,本文赞同这种观点。在有些情况下避免的开支可能与相当于租金的利益相等,例如无票乘车。但在有些情况其避免的开支应大于相当于租金之利益,例如房屋租赁关系消灭后继续占用房屋,占用人获得的利益即避免的开支除了相当于租金部分外,还包括重新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中介费用等等。

  (三)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及共有物

  违反他人或共有人意思,未经权利人(或共有人)同意出租他人之物或共有物收取租金,与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获取对价在法律性质上虽有所不同,但都是侵害他人权益获取利益,都是属于无法律原因而取得本应归属于他人的利益,违反权利内容,应构成不当得利。

  擅自以他人之物或共有物出租,阻却权利人(包括共有物其他权利人)对所有物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利的实现,导致权利人受到损害。

  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相近的是非法转租问题。如甲出租房屋给乙使用,租金1000元,在租赁期间内乙把房屋以租金2000元租给第三人。那么乙超出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每月1000元能否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在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把租赁物转租他人,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应无疑问,有争议的是,在违法转租情形,即未经出租人同意把租赁物转租他人的情形,承租人所获得的收益(租金)就出租人而言,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就此,本人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理由为:

  第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有租赁关系存在。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有依法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已经转移至承租人并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不再享有,因此,承租人因违法转租而收受利益并未使出租人受到损害。

  第二,违法转租没有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不违反权利归属内容,其违反的是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是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以承租人违约提出终止租赁关系,而不能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四)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获得利益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获得利益,属于无法律上原因获得利益并致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应成立不当得利。不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也不论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对其因侵权行为获得之全部利益,负返还的责任。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同于损害赔偿,它的目的在于纠正受益人以不当方式获得的利益。受益人侵害他人权益,不一定造成他人财产的减损,而且受益人可能并无故意或过失,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并不成立,受害人也无法请求损害赔偿。如若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则要承担受益人主观故意或过失的举证责任,对受害人非常不利。在侵权行为不能成立时,让受益人保有从他人财产权利上获得的利益,违反权利归属内容,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若受益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侵权行为成立,但其获得的利益多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仅负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使其保有超出损害的利益,无异于纵容侵害他人行为的发生。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均不能利用或者侵害他人的权益以使自己获得利益,以此来维护产权制度,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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