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10)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有的专家认为,在侵权行为法中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在医疗事故中有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院掌握全部信息,而患者对此完全没有支配权,无法掌握具体的信息。对此,应当规定采用表面证据原则,据此解决医疗事故的事实认定问题,有利于保护受害者。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现在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太严格。应当规定,申请鉴定,医院可以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同时要规定医疗事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输血造成的损害,也应当规定为侵权责任。对于披露患者医疗隐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要明确,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说明情况,属于报告义务还是泄露隐私,要加以区分。
患者的病历的问题,要有明确的规定,在医院树立一个实事求是的风尚。可以从知情权的角度规定病历问题,规定告知义务,对医疗风险要告知。丢失病历的,没有些病历的,还是要规定的严格一些。
关于非法行医的侵权责任,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非法行医的问题不必规定,这是行医资格的问题,是个人的责任,不是医疗过错的范畴。有的专家认为应当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行医资格的人,应当单独写一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关于环境污染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对环境污染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确实好,这是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问题。有的国家认为这是第三代人权问题,就是环境权的问题,应当加以特别的保护。
环境保护的损害赔偿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起诉的主体问题。现在的办法是先查处,然后才赔偿。但是往往是在先查处中,一个人承担不了,即使是能够承担,因为还有同样的污染问题和相同的受害者,让一个人承担查处的费用,个人没有积极性。因为费用很高,政府解决还好一些。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专家认为应当按照“法律建议稿”的规定,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代表公益,行使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国家的权力保障受害人权利,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使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对此,有的专家坚决反对,认为这突破了现有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合适。有的专家反对这种意见,认为一定的国家机关作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在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中是有的,在我国有研究的余地,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反对。公益诉讼应当肯定,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环境的长久性污染,弱小的团体和个人难以承担诉讼,公益诉讼还是要搞。
有的专家建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比较复杂,一般人打不起官司,要有法律援助,要有专门的环保律师。
关于森林和草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损害的赔偿,要有一个条文。建议用“生物资源”的概念更好,更确切。
产品的污染,例如转基因大豆,超标的药物等,要加一条产品污染的侵权行为。还有有害垃圾,放在危险品中,也可以放在产品责任中规定。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
在讨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争论最激烈的,就是这种侵权责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归责。多数人的意见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是高速运输工具致害;现在的规定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就造成“轧死人白轧”的观点。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有机动车本人的碰撞,也有行人的伤害。前一种,用过错责任原则是行的,但是在行人受到伤害的,则不行,有一种不均衡的状态,要有对行人的保护,因此是无过错责任。因为违章的多数是不具备一定知识的弱势群体。但是行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是改良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是改良的过错责任原则。
有的专家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是过错责任,很重要的问题不是涉及单方的行为,而是双方的责任,有一个责任区分的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有效的,是有经验可以吸取的,可以从避免损害的方面研究过错的大小。这样有利于交通法规的实施。发生事故的一定有过错。要有速度限制,超过速度,一定是有过错。最有机会的人没有避免,就是过错最重。有的专家提出,在以往常常会讲强势和弱势群体,进行比较。比较的不是财富,还是承受后果的能力,是钢铁和肉体的比较。这里的过错不是一般的过错,而是改良的过错。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用过错责任的方法解决交通事故,有利于减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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