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12)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一)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顺序问题
在侵权行为法编中,对第二章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类型放在前边还是将第三章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放在前边,专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一种意见是,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顺序要改变一下,应当先规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然后再规定后边的特殊侵权。现在的做法是先规定行为,然后规定责任。也就是先规定好什么叫侵害人身权,什么叫侵害财产权,从责任关系上讲过错责任的责任构成。其他的,放在后边规定。还是要先讲权利,再讲特殊。现在的做法是受英美法影响太大了。很多专家赞成这个意见,认为第二章和第三章应当换个位置。整体顺序就是,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三章特殊侵权行为,第四章侵权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规定侵权行为法还是要先规定侵权行为,第二章现在就是规定的侵权行为及其类型,然后在第三章规定的是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最后规定损害赔偿,这在逻辑上是清楚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不是依照权利来划分,而是从归责来划分。现在这样的做法逻辑更顺。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写法
在讨论中,多数专家的意见还是认为要把侵权行为写得细一些,把各种侵权行为作详细规定。认为现在“法律建议稿”几乎将侵权行为一网打尽,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有了规定,老百姓很熟悉,与实际生活挂钩很密切,起到了规范民事行为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是,各种侵权行为的内在联系较少,体系性不强,美感不足。侵权行为法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两个,一个是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何构成侵权,二是不同的侵权行为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比如精神损害赔偿,不是所有的场合都赔偿,而是要特定的,根据归责原则来解决。过错责任是不要列举的,然后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一大块是过错推定,一大块是无过错的。最后是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是大量的,要有一个兜底条款。
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必写的太具体,要有涵盖量,要有一个条文可以涵盖99%的侵权行为。当然还要有其他侵权行为的规定,叫特殊侵权行为或者特殊侵权责任,另作规定。侵权法规定成亲民法,不是给老百姓看的就是亲民法,还是要给法官看,至少是给最高法院看的。法律能够让老百姓理解,还是要靠专家的帮助。法律还是要作为裁判规范。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关于损害赔偿一章的规定,专家们都赞成现在的编法,认为是很好的写法。关于具体的内容,没有详细讨论。有的专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还是要加一个“情节严重”。最好是分成两种,一种是当然赔偿的,侵害了这样的权利,就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很低,是象征性的赔偿;另一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较多的赔偿。也就是分成两个级别,一般的精神损害,都赔,但是赔得很少;特殊的,要赔得很多。
四、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讨论意见
(一)关于人格权法编的体例和内容问题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民法典中规定人格权法编,是非常必要的。在《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单独的“人格”一节之后,开启了民法典对人格权以及人格权保护的新阶段。最近,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专章规定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这一部分就是叫做“部分人格权”,第一部分是尊重人格尊严,第二部分是尊重儿童的健康,第三部分是尊重隐私和名誉权,第四部分是死者遗体的保护,一共40条。这些做法值得借鉴。中国民法典究竟怎样规定人格权,要好好研究。要解决人格权怎么定义,与人权是什么关系,应当是人权的一部分。大家都认为,规定人格权编确有必要,但是力度还不大够。在设计条文的时候,还要特别注意与侵权行为法编的关系问题,不要有所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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