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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4)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4.关于责任竞合

  有的专家认为,在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上,要限制竞合或者禁止竞合,如果由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院就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仅仅限制选择之后另外一个请求权就消灭还不够,应当是禁止或者限制竞合。

  多数专家认为,应当规定责任竞合,还要规定其他的竞合,如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竞合也要规定;还有一个物上请求权,与侵权发生竞合,也要明确规定可以选择。

  5.关于共同侵权行为

  专家对“法律建议稿”中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赞成的。认为规定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识联络的共同致害责任,符合司法实践的情况,理论上的概括也是很好的。

  提出的问题是:

  一是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被认为是一种共同侵权。这种行为不一定是共同危险行为,即使没有危险的,只要是承担共同注意义务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例如,在篝火晚会结束后没有熄灭篝火发生火灾,找不到具体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可以概括在适当的条文中。

  二是团伙侵权的问题,有必要规定。团伙侵权,有的有目的性,有的没有目的性,成员有的参加有的不参加,怎样确定民事责任,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规定。例如,部分团伙没有参加侵害的,应当由全体团伙成员承担责任,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三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连带责任,是不是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需要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般的义务,尽管不是共同侵权,但是一个补充责任,首先是加害人赔偿,加害人找不到了,无力赔偿了,才有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然后他获得追偿权。这样比单纯的适用赔偿责任要好。安全保护义务非常重要,加害人是一方,义务人是一方,是什么样的关系,现在规定的是无意识联络,这种算不算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

  四是对于共同加害人中的教唆人,可否叫做鼓励人或者唆使人,叫做教唆人好像过于严格。

  五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规定。现在规定“行为人能够证明具体加害人的”,才免除其他人的责任,过于严苛。

  6.关于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在“法律建议稿”中,规定了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与有过失、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为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专家认为,这些规定都是好的,但是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现在规定的抗辩事由没有区分具体的适用范围问题。例如,有的抗辩事由是普遍适用的,有的不具有普遍适用的内容,需要法官斟酌具体的适用。现在都放在一起规定,不够清楚。二是,有的专家认为自助行为可以不写,有的认为可以规定只是在适用时对自助行为应当限制,只是在情况急迫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只能是实行适当的拘束,不能太宽。三是,受害人同意,可以规定,但是建议改为自愿承担风险更好。四是,意外事故免责还要斟酌。对意外应当怎样看待,在无过错责任中有时候就是意外也是要赔偿的。规定为意外事件更好一些。

  二、关于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侵权行为类型问题

  “法律建议稿”的第二章规定了侵权行为类型。这是在现代侵权行为法特殊侵权行为规定的基础上,吸收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的规定。做这样的选择,主要考虑将最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法官适用法律会有直接的好处,避免和减少法官在适用过于概括的侵权行为法规范的困难。同时,对于人民群众理解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章共规定了15节,规定了15类60余种侵权行为,包括:

  1.动物和物件致人损害。包括五种侵权行为:(1)动物致人损害,包含了一般的动物致害、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致害等;(2)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3)堆放物、障碍物、废弃物致人损害;(4)坠落物、抛掷物致人损害;(5)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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