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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3)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三)关于侵权行为法总则的内容

  “法律建议稿”的第一章侵权行为法总则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为共同侵权,第三节为抗辩事由。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和严格责任,也规定了过错的概念。第二节“共同侵权”中规定了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第三节“抗辩事由”中规定了抗辩事由的各种形式。

  1.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有的专家认为,“法律建议稿”第一条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分了三款,与《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基本上一样。《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成功的,使用的概念是“人身”和“财产”,不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个条文是意义重大。现在“法律建议稿”的这个条文与《法国民法典》较为接近。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在大陆法系分为两大流派,一个是法国体例,一个是德国体例。现在的这个条文前两个款,混和了法国和德国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斟酌。

  有的专家认为,侵权法的第一条一定要细一点,或者采取德国法的方式,或者采取法国法的方式,不能混合在一起。对不是权利的利益的侵害,也是侵权行为,也要规定进去。

  有的专家提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涉及到请求权的基础问题。德国的模式和法国的模式是不能合在一起的,要有一个选择。司法实践倾向德国模式,比较严格。按照德国的方式,第三种违反法律保护目的的还要写进去,台湾修改民法债法编,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在这个条文中规定公序良俗的条款,有与时俱进的特点,是很好的条文。

  2.关于归责原则

  多数专家的意见认为,“法律建议稿”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规定是好的,在实践中也是适用的。建议将来的立法就这样规定。

  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是补充的原则,因而不赞成规定太多的归责原则。例如,公平责任在学术界是有争论的,很多人都写过东西,不赞成这个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但是怎么又有了公平责任了?它只是个案当中的极不公平的结果的救济,不是普遍性的救济,因而是一个预备性的、补充性的条款,即使要做规定,也要软化,不能过分削弱过错责任原则。

  有的专家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理论准备方面还没有统一起来,有的认为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的认为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其中是有很大区别的。原来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现在的规定是突破了,不仅仅是损害赔偿了,已经扩大到所有的侵权责任了。这是一个大问题。现在的归责原则要求很严格,对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是合适的,但是对于仅仅承担一般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不是也要适用这样的归责原则,是值得研究的。

  有的专家认为,“法律建议稿”中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与后边的侵权类型的规定不衔接。在后边的侵权行为类型中,没有明确哪种侵权类型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3.关于过错的概念

  专家在讨论中,都认为“法律建议稿”中关于过错概念的规定是很好的,同时还进一步提出了三个意见。一是关于重大过失视为故意的问题,有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反对者认为,重大过失视为故意这样规定,在学理上有什么根据,如果完全一致,法律中还没有界定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的区别,这样规定法院就难以掌握,没有更多的实践意义。赞成者认为,重大过失视为故意,要写就写到底,现在在条文中不写,将来司法解释是也要写。二是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是很好的,《民法通则》没有做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困难,现在应当写清楚过错推定。三是还要写明不尽合理注意义务就是过失,而不是不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的才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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