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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16)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26)引自 2005年02月24日 17:07 《2.5亿农民工养老保险应立法》
这一立法缺陷,使得各地地方的劳动部门不作为,甚至纵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违法行为,以此吸引资本流入,这成为了社会保险覆盖率低的直接诱因。 (4)《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是我们的劳动部门在面对众多的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大量的劳动违法行为时,又是如何表现的呢?不要说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了,现在就连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这一最低限度的劳动执法的法定职责,劳动行政部门都没有履行。
汪海全案中,在2003年以来的全国范围内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形势下,农民工们的多次向铜陵市劳动局、铜陵市郊区劳动局投诉都是无济于事,由此可以想象此前的劳动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违法行为是如何行使其劳动行政职能的。
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27)。据劳动部门自己的统计显示,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400多亿元,而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28)。还不到拖欠金额的4%!!!。
在拖欠农民工资的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之前,劳动部门不仅不履行其劳动执法职责,而且对此问题竟然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实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在拖欠农民工资的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之后,我们见到的是国务院在处理这个问题,建设部在处理这个问题(从法律程序上说,建设部利用其建设规划审批方面的行政权利干预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以此类推,工商部能否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拒发营业执照?卫生部门能否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拒发卫生许可证?……如此一来,岂不天下大乱?),而主管劳动的劳动部却鲜见有什么有力举措。现在,建筑领域内拖欠工资的现象得到了有
(27) 引自《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追讨1千亿欠薪需3千亿成本》
(28)引自张义祯《中国农民工黑皮书》
效的治理(看来这并非是管不了的事,而是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但在其它领域内拖欠工资的现象有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呢?劳动部门又有何举措呢?。
《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存在的另一个缺陷是:根据该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被拖欠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机构只有一个劳动部门。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无权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现在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此类案件全部违法,越俎代庖,违反了《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
(5)《劳动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
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现实中的劳动部门不仅不履行《劳动法》第92条所规定的法定职责,某些劳动部门甚至会利用劳动立法的缺陷帮助用人单位欺压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前述笔者所经办的李登发案中,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向安徽省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及工伤认定、伤残鉴定,遭到拒绝(见安徽省铜陵县公证处2000年第215号公证书),尤其令人气愤的是,铜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0年9月5日却受理了用人单位起诉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的劳动仲裁申请(见该委2000第00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迫使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9月7日的开庭被迫取消(见该院2000年第16号民事裁定书)。
而因在深圳替工伤民工打官司而名扬全国的周立太律师,因劳动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多次把劳动等政府多部门推向被告席而成为深圳的“麻烦制造者”, 周立太律师对记者说:“断一只手,企业以前只需要赔几千、几万。我周立太帮民工打官司,他们要赔几十万、上百万。那些企业跑到政府去诉苦,说有这样的律师在这里,我们呆不下去了。”最后,周立太黯然离别深圳(29)。
前文提到的 “珠三角每年发生断指事故个案至少有3万宗,被机器切断的手指头超过4万个” 30)和“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显示,去年全国死于工伤的人员高达13.6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特别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3个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农民工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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