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想着重说明的一点是,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的证据之一。而可以用来证明劳动关系事实存在的证据尚有劳动者的工资表、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它类型的证据。那种以有无书面劳动合同来区分合法劳动关系、非法劳动关系的做法非常的不可取。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我们不能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为非法劳动关系,更不能据此而否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所存在的劳动关系的事实。
⑵对于接受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当将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复印件交付劳动者一份,将此规定为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的劳动法上的责任。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承担义务后,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与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去区分他们各自的责任去。
所以中国目前重要的不是为劳动合同立法,而是是否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只要《劳动法》得到严格地执行,就不会出现本文第一部分所陈述的一系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违法现象了。
在劳动合同立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由于反对者的声音较高,使得立法机构开始犹豫。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外企、民营企业,它们的声音立法机构能够听得到,在全国人大代表中,代表这些企业利益的人大代表很多,而能够代表劳动者的人大代表却很少,所以劳动者的声音立法机构是很难听得到的。尽管我对劳动合同立法的态度是未置可否,但我想说的是,我们现在进行的劳动合同立法考虑的到底是保护75000万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少数资产者的利益。难道外资撤走了,中国的经济就垮了?中国共产党当初创建新中国的初衷又是什么?不就是为了改善广大工农百姓的生活吗?可是面对现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背后的广大的工农劳动者的血泪史,我们的劳动立法能无动于衷吗?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多听取75000万工农劳动者的声音,而不应当被少数代表资产者利益的声音所左右。
3、关于劳动仲裁
鉴于我国劳动仲裁程序的设置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的衔接没有设计好等先天不足之他状,鉴于现实中劳动仲裁程序实施后的结果也证明这个程序实际上并不能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主持公平与公正、甚至成了劳动者维权的一道难以逾越的维权障碍之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将劳动仲裁程序从劳动立法中予以删除。
如果我们一定要保留这个程序,则必须对它进行完善,解决诸如60天的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与法律地位问题、劳动仲裁员的来源与标准问题、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对接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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