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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30)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4、关于劳动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
我们的劳动立法应当明确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而且必须将这个法律责任落实到劳动部门的具体责任人个人身上。《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关于银行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的立法规定值得借鉴与学习,为何劳动部门要为具体责任人背黑锅。
我所设想的具体制度或者做法是:当劳动者向劳动部门为维权向劳动部门投诉时,劳动部门的接待人员必须给予劳动者以书面答复,并将劳动者投诉的处理结果告诉劳动者,否则具体责任人予以开除,如果劳动部门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则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予以开除,且劳动部门具体责任人或者负责人其晚年所享有的养老保险等待遇一并予以剥夺,算是其为减轻国家负担所作的贡献,也是对其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补偿。现任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就应当首先享受这一“待遇”,因为在其在任期间,仅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金额就超过了1000亿元,他却无能为力,那我们要这个部长何用?
5、关于最低工资。
笔者建议应当将《劳动法》第49条修改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公务员平均工资的60%。以公务员工资为参照标准,此举最为公平。
5、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给予劳动者以法律援助的具体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明确规定劳动者为了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为劳动者的直接损失,全部由败诉方的用人单位承担。以此来调动律师参与维权的积极性,打消劳动者维权的顾虑,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被侵害的合法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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