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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23)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2.5亿农民工养老保险应立法》一文的作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是全国统筹,按西部比较低的标准,一个农民工每月缴养老保险费180元,全国2.5亿农民工,一年就有5000亿元,到10年后农民工返乡高潮时更达5万个亿元,加上利息、补贴,国家支付农民工养老保险金没有问题(50)。”
但由于劳动立法的缺陷,造成了用人单位不为这些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由此所遗留的问题虽然现在尚未显现,但若干年后的中国政府要为现在的劳动者的养老问题而买单,这对若干年后的中国政府而言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⑵将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转嫁给国家。
以近来不断发生的、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煤矿矿难为例,由于劳动立法缺陷,使得几乎所有的矿难善后赔偿事宜都是由政府承担的。在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晚上八时三十分,中国今年以来最大的一起煤矿事故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后,国家安全局局长本毅中在到事故现场对记者说:“矿主发财,矿工遭殃,政府买单”。为什么会出现“矿主发财,矿工遭殃,政府买单”这种现象呢?劳动立法所确定的工伤赔偿规定为为什么得不到执行呢?为什么最后总是矿主发财、矿工遭殃、政府买单呢?
⑶造成社会分配不公,使占人口多数的劳动者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
以建筑领域为例,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基本应当由以下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的材料成本、施工单位的利润、缴纳给国家的税款、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即建设工程的人工成本、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工程款应当按照上述五个组成部分进行分配。计算工程造价的国家的工程定额标准也应当是包含了这五部分。但是在当前的现实是:位于前三位组成部分的社会分配基本没有问题(这也反映了中国社会重视社会历来团体利益,忽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传统意识),而对处于后两位组成部分的社会分配,由于劳动法立法的缺陷,现在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分配不公问题:第一,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49)引自 《谁来为中国的农民工养老?》
(50)《2.5亿农民工养老保险应立法》
这部分被普遍拖欠,甚至被克扣,这些被克扣的、被拖欠的工资的获益者就是大大小小的包工头,建设单位不是获益者,施工单位也不是获益者,国家更不是获益者;第二、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更是普遍的没有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建筑工地上3200万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80元计算,每月为576000万元,每年是6912000万元,如此巨额的养老保险费就流入大大小小的包工头们的口袋中。我们的社会将应当进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的如此巨额的养老保险费分配给大大小小的包工头们,而3200万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最后却由国家来承担,这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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