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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17)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以上。”(31)两则事例,充分说明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达到了何种地步!!!

(29)(30)(31)引自《民工打工的代价:四万根断落的手指头》
从2003年7月开始,广东商学院教授谢泽宪、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巧燕与曾飞扬一起,开展一项工伤课题调查。谢泽宪特意特意设计了“伤者能否得到外界帮助和支持 ”一项。结果发现,朋友、老乡、同事、家人对工伤者的关心程度非常高。维护社会公正的政府、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维护女工权益的妇联等机构,理论上应该都是工伤者最强大的后盾,而事实上,来自它们的关心却几乎看不见(32)。
劳动行政部门为何对侵害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不作为呢?在发展经济为主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很多地方的政府唯恐维护工人的权益会把外资吓跑,因此对工厂侵犯工人权益的行为曾经采取默许的态度。经济的发展就这样建立在牺牲劳工权益的基础上(33)。
“政府部门出台的许多政策,有意无意地站在资本的立场上说话,更加剧了劳工的弱势地位。在国家的政治构架中,他们缺少利益代表,也缺乏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劳工的经济社会地位低下,已经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目前,很多地方政府的解决办法仍然是压制,前几天甚至有政府部门出台了禁止农民工“恶意讨薪”的规定(34)。”
由此可见,劳动部门不仅没有依法履行《劳动法》第92条所规定的法定职责,反而千方百计刁难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对此,我们的劳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所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法律责任,实为劳动立法的一大缺陷。
5、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
中国的劳动立法对于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劳动者未给予应当给予的关注,在
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法律援助方式、方法,令人遗憾。
中国现在虽然有了《法律援助条例》,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有大量的急需法律援助的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的现象,更存在着有许多的律师不愿意承办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的现象。
在前述笔者所经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劳动者都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现

(31)引自《民工打工的代价:四万根断落的手指头》。(32)引自蒋韡薇《经济发展背后的血泪史:四万根断落的手指》
(33)、(34)均引自李强《玩具血汗工厂调查》,原载2005年10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多为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的贫困者。
据统计,至2004年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共75200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含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岗职工153万人(35),全国包括在乡镇企业打工的农民工,现在有2.5亿(36)。在这些劳动者中,如果有劳动权益被侵害的,则需要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但是我们的劳动立法机构却未注意到这些总量达到7.5亿人的劳动者,更未考虑到或者说根本就不考虑总量达2.5亿人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者们——也就是我们所歧视的农民工们的劳动合法权益。我们的劳动立法者在劳动立法时未明确规定、也从未考虑到给这些最需要法律援助的劳动者设计具体的法律援助方式、方法等法律规定,以至于使大多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劳动法立法缺陷所导致的后果
劳动立法缺陷所导致的后果,除本文第一部分所叙述的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赔偿劳动者工伤待遇损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后果外,还有:
1、将不应当列入劳动法范围保护的人列入了劳动法保护范围给予了保护,而应当得到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却没有列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予以保护
第一,将不应当列入劳动立法保护范围的劳动者列入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的有:
⑴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应当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但是我们的劳动立法却将之列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工会法》第2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
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不是企业的内设机构,而且在劳资关系中,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也就是企业处于对立的群众性组织。因此,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是不能接受企业的管理与分配的,他们也不是为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只能是为工会组织服务的劳动者,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服从的必须是工会的管理与分配。
但是,我们的《工会法》第18条却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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