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药品政府定价行为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构成要件上分析,其违法之处是显而易见的,不容置疑的。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实在令人费解。
四、
依法行政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权必须合法的行使,而且要求行政权应当公正、合理、科学的行使,即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合理、科学、符合人类理性。合理 行政、公正行政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在要求。对行政行为的合理原则要求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大量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积极明示的授权或消极默 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的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恰当的行为的权力8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外部界限上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即在合法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在内部的界限上,应符合合理行政原则。根据国内外行政法制长期的实 践要求和理论研究的总结,合理行政原则包含了以下四项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合法的目的;(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 作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4)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符合人之常理。
公正,通常被理解为“公正对待”、“相应平等”,其基本要求是:一切相等的情况必须平等地对待,一切在这方面不相等的情况必须不平等地对待,比 较不平等的对待必须和比较不相等的情况保持对应关系。9 因此,公正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平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力,做到“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处理”,不同的情况作出对应的不同处理和对待。一个行政行 为是否公正,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考查和确定。行政实体公正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公正,它要求:(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同等情 况应当同等对待而不能区别对待;(2)对有差异的情况按照比例区别对待;(3)行为标准一致,不反复无常,不考虑一些不相关因素。行政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 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证,它要求:(1)在行为过程中,“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利影响的行为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 见;(3)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说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4)行政过程应当公开,保证相关人的参与。
从上述对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要求的内容来看,在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一案中,国家计委对原告作出的药品政府定价行为在合理性、公正性方面 都值得怀疑,经不起具有正常理智人的评判。其中的不合理、不公正主要体现在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在程序问题上,国家计委在作出低于原告申请 定价这一对原告不利的定价行为时,按照公正行政原则要求,理应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即按照被告自行要求的实行药品价格听证会的形式,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申 请人及相关人的意见,被告实行价格论证会的形式,并没有达到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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